近萬元翡翠原石快遞途中被盜 法院判決全額賠償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7-06-28]
寄快遞時沒有保價,東西丟了怎么辦?近日,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快遞糾紛案件,并結(jié)合案情認定,加重消費者責任而不告知的格式條款無效,快遞公司需要照價賠償損失。
市民小林在昆明旅游時購買了3塊翡翠原石,價值共計9900元?;氐郊抑泻笮×忠蚬氏胍獡Q貨,于是讓他女朋友去物流公司辦理郵寄業(yè)務,共支付快遞費60元。在這份快遞單上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規(guī)定:“未保價按運單選填的快遞費倍數(shù)賠償、未選填的視為按快遞費的5倍賠償,保價快件在申報內(nèi)件價值范圍內(nèi)賠償。”郵寄時,她在快遞單上填寫了一系列信息,但在申報保價和約定賠償處均為空白。
快遞寄了出去,但收件人夏老板收快遞時,發(fā)現(xiàn)包裹上破了一個大洞,里面的東西不見了,于是拒收退回。小林與物流公司溝通后得知,快遞應該是中途被人偷走。他與快遞公司溝通未果后,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被告上法庭后,物流公司聲稱,原告寄快遞時只是說是石頭,并沒有說是貴重物品,也沒有要求保價,所以員工就只是在包裝的時候多加固了一下外包裝?,F(xiàn)在原告要求賠償,只能按照快遞的5倍價進行賠償即300元。
庭審時,小林提供了證明丟失物品價值等相關證據(jù)。
法院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賠償數(shù)額究竟是按照格式條款的“最高不超過運費5倍”還是“照價賠償”。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合理損耗或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中,小林托運的貨物是在物流公司運輸過程中滅失的,物流公司對此沒有不可抗力等免責因素,且至今對小林貨物滅失原因不清楚。
雖然物流公司提供的快遞單上具有保價內(nèi)容,但快遞單保價一欄選擇項目為空白,無法認定小林是否選擇保價,且物流公司也無證據(jù)證明其已提醒小林保價,故該保價條款對小林沒有約束力。假使小林寄貨時拒絕保價,物流公司可以在快遞單中明確,或拒絕為其托運貨物。法院最終認定,小林將貨物交由物流公司托運并交納運費,已履行了義務,物流公司應對貨物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物流公司全額賠償小林9900元、運費60元及利息損失。
2016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審理新型消費糾紛等問題進一步明確統(tǒng)一,提出在訂立快遞服務合同時,如果寄件人自主選擇保價的,可認定保價條款構(gòu)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快遞物品丟失、損毀時,則按照保價條款約定處理。
但如果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物品丟失、毀損,快遞公司往往會拿出快遞單上的格式條款:“因本公司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公司免除本次運費,同時如未購買保險的,最高按運費的若干倍賠償損失”。該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
結(jié)合《合同法》第53條的規(guī)定,當快遞公司通過此類條款加重消費者的責任、規(guī)避自身賠償義務時,必須向消費者進行充分說明,否則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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