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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司未披露拍品瑕疵 不適用瑕疵不擔保規(guī)定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5-12-03



  [案情]

  2013年10月,身為銀行風險管理師的黃某在未參加拍品預展的情況下,以6萬元的價格從拍賣公司拍得一枚翡翠扳指。后經(jīng)鑒定,該拍品材質(zhì)并非翡翠,而是染色石英巖。黃某遂將拍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拍賣公司認為,黃某因自身原因未參加預展,應承擔風險,且拍賣公司在宣傳圖冊首頁已寫明“對拍品的真?zhèn)位蚱焚|(zhì),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黃某已確認收到圖冊,應視為認可該聲明。根據(jù)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黃某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案件審理中,法院調(diào)取了拍賣公司與拍品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合同載明“拍品存在瑕疵”,但未注明瑕疵內(nèi)容。拍賣公司在拍品圖冊及網(wǎng)絡宣傳中,均未注明拍品存在瑕疵。法院最終認定,拍賣公司未對拍品瑕疵進行如實披露,“瑕疵不擔?!甭暶鞑簧?,其應對黃某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拍賣公司退還黃某6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黃某承擔。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拍賣公司是否可適用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免除對拍品真?zhèn)蔚蔫Υ脫X熑??黃某是否存在過錯,應承擔何種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拍賣公司在作出聲明后對拍品的真?zhèn)渭捌焚|(zhì)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是拍賣行業(yè)的慣例,且符合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拍賣公司已在拍品圖冊上刊載了免責聲明,黃某也確認收到圖冊;同時,黃某作為銀行風險管理師,應對拍賣活動風險有一定了解、預估及承受能力,其因自身原因未參加預展,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風險。所以,本案可以適用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應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瑕疵不擔?!币?guī)定有其適用前提,拍賣公司在未對拍品進行審慎審查和如實披露瑕疵的情況下,不能適用“瑕疵不擔保”規(guī)定,應當向黃某承擔賠償責任。黃某作為買受人,因其自身原因未參加預展,對最終結(jié)果也存在過錯,但并非主要過錯,應酌情認定其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1?!拌Υ貌粨!币?guī)定的立法目的及適用前提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zhì)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該條文通常被稱為拍賣行業(yè)的“瑕疵不擔?!币?guī)定。實踐中,該規(guī)定常被一些不規(guī)范的拍賣企業(yè)作為尚方寶劍,成為其“知假、拍假”的保護傘,因此也引起了業(yè)內(nèi)外質(zhì)疑。但縱觀拍賣法的相關規(guī)定,“瑕疵不擔?!睏l文的立法本意不在于盲目保護拍賣企業(yè),而應理解為“當拍賣企業(yè)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才能夠通過聲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這是考慮到當今藝術品種類繁多,對于某些藝術品的鑒定確實存在較高技術難度,嚴格要求拍賣企業(yè)保真,對拍賣行業(yè)的發(fā)展將造成不利影響?!拌Υ貌粨!币?guī)定并不當然適用于所有拍賣活動,其適用有兩個前提:一是拍賣企業(yè)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標的物存在瑕疵,事后亦無法證明;二是拍賣企業(yè)已對標的物履行了基本審查義務,例如對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了審核,對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在上述前提均滿足的情況下,拍賣企業(yè)通過競買規(guī)則或在拍賣活動中聲明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才能夠免除相應責任。

  本案中,拍賣公司雖然進行了免責聲明,但根據(jù)委托合同,拍賣公司在拍賣前已了解拍品存在瑕疵,卻未向競買人如實披露。因委托合同中未注明“瑕疵”是什么,當然也包含拍品本身的真?zhèn)位蚱焚|(zhì)存在問題。所以,本案不能適用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院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時,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之規(guī)定及商務部頒布的《拍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拍賣企業(yè)、委托人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之規(guī)定,認定拍賣公司的免責聲明無效,其應向黃某承擔賠償責任。

  2。買受人在拍賣活動中應承擔的責任

  拍賣活動中的買受人是指通過參加競購,最終購得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盡管相關法律對買受人的資格和素質(zhì)沒有作出硬性規(guī)定,但由于拍賣活動是一種特殊的交易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較強的交易規(guī)則,尤其是藝術品拍賣,通常價格昂貴,作為買受人一方,應對常見的拍賣規(guī)則有一定了解,對自身的競拍行為應盡到審慎義務,并具備一定的風險預估能力。因此,在拍賣公司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承擔拍品的瑕疵風險。本案中,黃某作為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未參加預展,在沒有看到拍品實物的情況下參與競拍,對其最終拍得非翡翠材質(zhì)的拍品也負有一定責任。但導致黃某對拍品材質(zhì)毫不懷疑、積極參與競拍的主要責任在于拍賣公司未如實披露瑕疵,所以本案的主要責任仍在于拍賣公司,拍賣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將一、二審訴訟費判由黃某承擔,即是對黃某未盡其義務的認定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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