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古玩商倒賣文物279件 同伙2人均獲緩刑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5-08-19]
8月18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曾會文 涂明 實習生 黃凌云) 今年45歲的江西男子王某某,是福州東方古玩城的一名瓷器商,他雖是福建省收藏家協(xié)會會員,但并無經營文物資質。在收藏之余,王某某也有一定的鑒定功夫,他借此做起文物生意,伙同他人赴印尼購入保護文物,回國后私自販賣。近日,平潭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某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279件,與同伙林某甲、林某乙皆犯倒賣文物罪,三人各獲緩刑并被罰款,被查獲的文物被沒收。
王某某自2004年起,就在福州東方古玩城從事瓷器、文物買賣生意。王某某稱,2013年10月,他受平潭籍男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另案處理)之邀,至印尼鑒定瓷器。對方稱,如瓷器為文物,可由王某某帶回國代售,王某某見有利可圖,加上自己也想充實收藏,便答應前往。四人共在印尼當地購入100多件清雍正年間的青花瓷盤等,放在行李箱內乘飛機帶回國內。
王某某出資1萬元,從中分得30個青花瓷盤,但均未賣出。同年12月,林某丁將其所購入瓷器中的9件胭脂盒、1件“清康熙青花纏枝花卉紋碗”交給王某某出售,王某某后售出其中3件胭脂盒和“清康熙青花纏枝花卉紋碗”,以及另2件從他人處購入的瓷器碗,得款2.58萬元。經鑒定,王某某售出的“清康熙青花纏枝花卉紋碗”、“清康熙外醬釉內青花花蝶紋碗”,屬于國家三級文物。
去年1月3日,王某某落網,其住所內被查獲瓷器437件,其中三級文物41件、一般文物236件。同月14日,林某甲家中被查獲一般文物6件;次日,林某甲、林某乙落網。平潭法院認定,王某某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林某甲、林某乙伙同他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三級文物7件,均犯倒賣文物罪,各獲緩刑并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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