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獎勵合法還需合情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4-11-14
10月26日,陜西丹鳳縣水泥工人李磊在作業(yè)時發(fā)現(xiàn)一柄戰(zhàn)國時期楚國的青銅劍,主動上交給縣文物部門之后,獲得榮譽證書和獎金500元。李磊對于自己上交寶劍的行為無怨無悔,但對于500元的獎勵,李磊覺得有些難以接受:“太少了,怎么也應該幾千元啊?!?br/>
  造成李磊難以接受的原因,與其上交文物的價值密切相關。據(jù)當?shù)夭┪镳^館長介紹,該劍造型秀氣,鋒利如初,是近些年來丹鳳出土的楚國青銅器中保存最為完整的實物。而當時有人愿意出十幾萬元來買這把古劍,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寶劍的價值。因此,李磊毫不猶豫地上交之后,好多同事還認為他傻。

  不過,當網(wǎng)絡上一片“太寒酸”的抱不平聲音出現(xiàn)時,也有部分專家并不這么看。有文博專家認為,上交只是做了應該做的事情,根本不應該給予物質獎勵。也有律師認為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不予獎勵、獎勵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現(xiàn)在問題來了,當個人發(fā)現(xiàn)并上交文物的時候,要不要給予物質獎勵,該給予多少物質獎勵呢?《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提出,“發(fā)現(xiàn)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這就是說,當個人上交文物的時候,國家可以給予精神獎勵,也可以給予物質獎勵,并無硬性規(guī)定。根據(jù)這樣的法律表述,具體事件該如何執(zhí)行,看來要酌情而定。

  既然是“酌情”而定,該酌什么樣的“情”?度在哪里?當然是酌人之“情”,也就是要斟酌當事的文物上交和文物接納雙方的實際情況,而這兩者中間,主要應酌相對弱勢的“文物上交方”的“情”。當文物上交者境界較高,不太在乎物質獎勵時,則可以依法給予精神鼓勵。當文物上交者對物質獎勵上有較強的期待和需求時,則應該依法給予物質獎勵。

  如果是物質獎勵,獎勵多少,亦需“酌情”。過高,會給本來就清貧的文保事業(yè)造成負擔;過低,則顯得不夠莊重和誠懇,更會打擊個體主動上交文物的積極性,給文物保護造成負面效應。這時候,需要酌的“情”,就包括個體的需求、文保部門的財力以及上交文物的價值等。只有在這些因素中找出一個相對平衡點,讓各方面都能心平氣和地接受,這樣的物質獎勵,才算是合乎情理的,也才是真正合乎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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