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的公共藝術,為誰?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3-06-22]
最近臺灣一南一北炒熱了公共藝術的話題,南邊是高雄市駁二藝術特區(qū)的停車場內(nèi),赫然豎起高12米由6個貨柜組合而成的所謂超時空的《箱遇》,設置以來,已經(jīng)造成大大小小不少事故,進出大型車輛的車體剮傷還不在統(tǒng)計事故之內(nèi),引起公眾對于設置藝術品與行車公共安全的討論白熱化,呼吁移除的聲浪已起;北邊是臺北捷運設置公共藝術以來,最老的已有17年的歷史,許多已經(jīng)破損不堪,有的一開始就頻頻故障,有的位置太高或機械的理由難以維護,不少作品長期處于當機狀態(tài),真可謂狀況百出,不勝枚舉,原為增添美觀的公共藝術,如今卻成為視覺污染或?qū)徝勒系K,是否要將這些市民已感厭倦的公共藝術作品更換或干脆移除,這幾天成為臺灣的一個新聞熱點。
高雄駁二藝術特區(qū)停車場的這件公共藝術作品,用的是幾個加起來超過20噸重的貨柜所組合起來的巨大裝置藝術,然而只有3個支撐點,引起民眾對此作品的安全顧慮,而且由于體積十分龐大,進出停車場的游覽車,難免和這件藝術品產(chǎn)生摩擦,公安問題顯然已經(jīng)超越了單單藝術欣賞的層面。況且,停車場的功能主要還是供人泊車時用,自從設置公共藝術以來,不乏有游客逐流拍照,形成游客和進出交通車輛產(chǎn)生沖突,甚至險象環(huán)生。司機既要閃避行人游客,還要避免碰撞龐大的貨柜車裝置藝術,實在負擔很大,想要欲除之而后快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這使我回想起1989年3月15日著名的雕塑家理查·塞拉(Richard Serra)的《傾斜的拱墻(Tilted Arc)》,經(jīng)過八年漫長的纏訟,終于被法院判決從紐約曼哈頓下城的聯(lián)邦廣場移除,盡管全世界的藝壇都有人積極申援塞拉,支持藝術的神圣性和獨立性,但是放置在開放的公共空間里的藝術品,無論如何都是難以凌駕在公共安全之上的。哪怕當時塞拉甚至搬出了美國憲法所保障的創(chuàng)作自由,當廣場周邊辦公大樓內(nèi)的職員多數(shù)反對這件他們看不懂的作品,抱怨一大塊鋼板造成巡邏警察視覺死角,而且擋住他們橫跨廣場的路徑時,公眾的意見便足以否決了藝術表達的正當性。
至于臺北市捷運系統(tǒng)的公共藝術汰換問題,并非不能解決的難題,只是需要有人愿意擔當,作為移除設置的發(fā)動者,按照程序進行,仍然有可能達到移除的目的。筆者在上世紀90年代初從美國返回臺北定居,適巧碰上臺灣的文建會正在研擬設置公共藝術的法案,我當時被遴聘為設置辦法的研考委員,全程參與一直到法案誕生,甚至由文建會出版了筆者所著的《公共藝術的方位》,討論設置公共藝術的許多基本概念和施行方式。在當時委員們就曾對“永久設置”的概念,提出強烈的質(zhì)疑與顧慮,所以后來立法時,我們研議附加了時間的條款,所以在一定的期間過后,要移除公共藝術,其實是有法可據(jù)的。但是,可惜的是,多年來,對于如何移除公共藝術的細則,由誰提出,經(jīng)過何種審議過程,移除經(jīng)費的編列等等,都無法規(guī)細則可以遵循,才會出現(xiàn)大家對十幾年就破舊難看的公共藝術早已厭倦?yún)s不知如何是好的問題。
只是公共藝術究竟是為誰而設,它的歸屬權(quán)又究竟是誰,還是需要透過法規(guī)來厘清的。臺灣推動設置公共藝術多年,如今是負面案例多于正面的結(jié)果,實在是值得目前還在大張旗鼓張羅公共藝術的設置者進一步深思,誰的公共藝術為誰這么基本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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