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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錢鐘書信件拍賣損人不利己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3-06-08
  自5月中旬某拍賣公司宣布集中拍賣錢鐘書、楊絳先生信件,半個多月來沸沸揚揚,引發(fā)了輿論對物權與著作權的討論,以及拍賣行為所牽扯到有關法律、市場與道德層面的不同看法。最近兩天的消息是,北京市二中院已發(fā)出禁令裁定,不得侵害錢家人的著作權,但也有法律專家支持拍賣公司,認為“拍得者禁止發(fā)表、出版的話,很難說是侵犯著作權?!?

  名人的私人信件,可不可以公開拍賣,起碼到6月22日拍賣日之前,沒人能預測到結果,這是一次商業(yè)利益與文化道德的博弈。在楊絳先生發(fā)表緊急反對聲明后,北京保利宣布撤拍錢家三封信件,撤拍理由是“尊重當事人意見”,保利的表態(tài),一方面是出于道德層面的考慮,另一方面,三封信件在其春拍9000多件拍品中并不重要,撤拍對其拍賣活動整體幾乎沒有影響。

  而對另一家要拍賣錢家百余封(份)書信、手稿的拍賣公司而言,整場拍賣都是這些書信、手稿的拍賣專場,撤拍意味著其商業(yè)收益將為零,所以,即便在法院發(fā)出禁令之后,仍不能排除拍賣專場如期舉行。同時,這一段時間來的報道,無形中也為該拍賣公司做了廣告,對于潛在增值利益的追逐,會使得拍賣公司不到最后一刻不會放棄。

  頂著當事人強烈反對以及輿論批評的壓力,拍賣公司此刻應該到了果斷撤拍的時候,如果固執(zhí)己見、強行拍賣私人書信,即便拍賣成功,也會給購買人、拍賣公司的行為蒙上一層不道德的陰影,哪怕拍賣公司成功地利用了某條法律條文,為自己的行為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從長遠看,拍賣私人信件,仍然要冒一定的風險。

  首先,拍賣私人信件是對商業(yè)倫理的一種冒犯。雖然當下的商業(yè)環(huán)境糟糕到令人無奈,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慎終如始”、“童叟無欺”等文化理念對商業(yè)道德的滲透,仍然讓所有中國人對商業(yè)倫理抱有一種超高的期待,諸如生產“毒牛奶”企業(yè)被消費者徹底拋棄等例子就是最好的證明。拍賣公司對私人特征明顯的信件物品進行拍賣,是對隱私權的強勢侵犯,公眾哪怕在觀點上難以反駁拍賣的合法性,但在內心難免會產生憎惡感。

  其次,以藝術品為主的文化拍賣,無論成交額大小、拍賣品具體是什么物品,都擺脫不了其文化產品交易的本質。出于對文化的尊重,國外拍賣企業(yè)經常會在拍賣時突出其文化意味,比如對拍賣品進行文化背景介紹,傳播拍品的文化屬性,對最為在意的拍賣價格反而會進行淡化。這次拍賣公司要拍賣錢家書信過程中所表現(xiàn)出的言語姿態(tài),擺明了是要以反文化的方式進行文化拍賣,已經可以視為“損人不利己”。

  這起拍賣事件,對于各方都有著啟迪意義。厘清物權與著作權的區(qū)別,在兩種權利交叉時如何根據附加條件來進行辨別,對于法律界來說,這是一個很好的研究課題,自這起拍賣事件后,希望法律界能給出明晰的判定條件,以便下次類似事件發(fā)生時,能快速認定權利所屬。對于拍賣公司來說,輿論也會為它們補上一堂教育課,當商業(yè)利益與文化道德產生沖突的時候,如何“舍利取義”、怎樣在“尊重當事人”的基礎上取得即合法又合理的拍賣權,需要它們耐心地去做很多工作。

  對于公眾而言,也會從這起拍賣事件中獲得很多信息,除了可以學到一些如何利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知識外,更多地可以了解到文化存在的意義,有些寄托了情感、記錄著歷史的文化物品,是無法簡單用價格去衡量其價值的,當“錢能買到一切”成為一種社會準則時,我們更應該站到這條準則的對面,去捍衛(wèi)那些錢所買不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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