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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連體鈔裁成二連體出售 收藏者狀告售鈔公司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2-12-05
  因認為自己購買的“二連體”連體鈔是用“八連體”裁剪出的,許女士將銷售連體鈔的中泉翰林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雙倍返還貨款。今天上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認為,這種“二連體”鈔票不是人民銀行發(fā)行的。而被告則認為,人民幣是真實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庭出示的中國人民銀行證據則稱,該銀行確實未發(fā)行過二連體的連體鈔。

  原告許女士訴稱,她于2011年6月3日以每套2880元的價格向被告公司購買了10套人民幣紙幣輔幣連體鈔,該藏品由兩張未裁切的第二套人民幣壹分、貳分、伍分,第四套人民幣壹角、貳角、伍角各一套構成,每一套都裝訂成冊,在冊子封面上注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字樣。該公司當時宣傳并向許某承諾該藏品由人民銀行發(fā)行。

  后許女士發(fā)現(xiàn)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是與涉案藏品相同幣種的八連體鈔,而非涉案藏品中的二連體鈔,即該公司對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連體鈔私自進行了裁切。原告認為該公司在其所售的涉案藏品的裝訂冊封面上仍注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字樣系欺詐行為,故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由該公司退貨并雙倍返還貨款。

  “我當時多次問過被告,每次都被告知是中國人民銀行發(fā)行的?!痹S女士說,她得知“八連體”鈔票一套才賣1000多元,給裁成4個賣,每套還賣2880元,被告以此牟取暴利。原告申請調取人民銀行的鑒定證書。

  被告代理人說,收藏品具有高風險、高投資、高回報等特點,沒有剛買完當下就升值的,這種風險應由原告承擔風險。被告沒有虛假宣傳的事實。不管是幾連體,人民幣都是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業(yè)務員只是對出售的產品做了適當的宣傳,并沒有夸大的成分,不會產生任何欺詐和引領原告上當的成分。原告作為多年的老收藏者,應該很清楚,收藏品有高風險性,她本身也是看中了這個特點。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支持,同時還認為,“二連體”不是蘿卜,不是個多就貴,因此不一定比“八連體”便宜。

  許女士的朋友張女士坐在旁聽席上,她于昨天也將被告告到了法院。她告訴記者,其也是2011年6月購買了被告賣的《人民幣紙幣輔幣連體鈔》一套共10本。當時被告銷售總監(jiān)說,《人民幣紙幣輔幣連體鈔》是人民銀行新發(fā)行的二連體鈔,一共才兩萬冊,相當于錢幣市場上的原始股。張女士提出1.9元面值的賣28800元太貴了,能否買一兩本,但被告說,該產品現(xiàn)在市場上還沒有,將來市場上肯定比這貴。此產品按套賣的,10本一套,要買至少買一套,而且自己買或者送人,買10本都不多。她看到該產品落款是“中國人民銀行”,而且被告又具有“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就買了一套。直到今年5月她聽朋友許女士說該產品可能是假的,才決定要起訴。

  法官出示了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證據,證實該銀行未發(fā)行過二連體的鈔票。

  原告認為,收藏品風險確實應由收藏人承擔,但被告在連體鈔的說明上確實寫著“是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所以被告方有明顯的虛假陳述和誤導行為。

  被告方則說,他們只是銷售單位,請求法院申請追加連體鈔票的實際生產商為被告?!拔覀冎皇钦f人民幣是人民銀行發(fā)行的,沒說‘二連體’是人民銀行發(fā)行的?!北桓娣Q“二連體”鈔票是從另一家公司購買的。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止,此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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