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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法院規(guī)定拍賣商必須公示買賣雙方姓名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2-11-07
剛剛經(jīng)歷颶風桑迪重創(chuàng)的紐約開始進入恢復模式,然而紐約最高法院出臺的一項規(guī)定無疑是給藝術市場投了一顆重磅炸彈:據(jù)《金融時報》報道,紐約的拍賣商必須公示拍品委托人和買家的姓名,以確保交易合同具備約束力。

到目前為止,拍品委托人和買家的身份信息始終都是拍賣行最機密的資料。對他們來說,公布雙方姓名信息的規(guī)定無疑是場災難。藝術品交易本來就是受供給驅(qū)動的,要依靠拉攏賣家。由于經(jīng)濟狀況和家庭背景等多方面原因,當賣家想要將拍品委托送拍到拍賣行的時候,他們通常都會堅持要求絕對的匿名保密。另一方面,拍賣行自己有時也會扮演賣家的角色,因此他們當然不希望公開這件事情。

其實,這個噩耗的產(chǎn)生歸因于切爾西的案子。2008年,紐約切爾西的一個拍賣商William J Jenack以46萬美元的價格將一個俄羅斯禮盒賣給了經(jīng)紀商Albert Rabizadeh,但Rabizadeh沒有付款,于是Jenack就將Rabizadeh訴至法庭,并贏了這場官司。后來買家上訴的時候,援引了一部中世紀制定的商法,商法中明確規(guī)定“賣家的真實姓名必須體現(xiàn)在合同上”。而在平常的拍賣會上,Jenack作為賣家,使用的名字是“#428”。

最終,法庭做出了有利于Rabizadeh的裁決,認同商法中關于買賣雙方姓名的規(guī)定?,F(xiàn)在,Jenack正在進行上訴,而并沒有在本案中涉及的佳士得拍賣行則也同時聲援了Jenack。佳士得方面表示:“我們正在與法院進行磋商討論,并檢討我們的法律漏洞?!标P于此事的更多細節(jié),佳士得方面拒絕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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