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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律師:季羨林去世時已經沒有遺產可盜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1-05-24
  季羨林舊居被盜案被告人是盜竊還是轉移財產? 律師為何做無罪辯護? 本報獨家專訪——

  王如律師:季老已無遺產可盜

  季羨林舊居被盜案的第一被告人王如在法庭上對于控罪反應激烈,曾引起媒體的關注。5月11日開庭后,記者幾經周折聯(lián)系上王如的辯護人裴愚律師,她接受了本報的獨家專訪,解釋了為什么在金額和影響如此巨大的盜竊案中,要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

  辯護觀點

  1

  季羨林已經沒有遺產可盜

  “王如的行為屬于擅自轉移暫存在季羨林住所的北大財產,而非盜竊犯罪,應按民事法律關系處理,不應按刑事法律關系追究王如的刑事責任?!迸嵊蘼蓭煴硎尽?br/>
  王如盜竊案的前提不是基于爭奪季羨林的遺產。因為季羨林去世時,已經沒有遺產。

  季羨林先生的意愿一直是要把自己身后的所有財產全部捐贈給國家,為了實現(xiàn)這一意愿,早在2001年7月6日,季羨林先生就與北京大學簽訂了《關于季羨林先生向北京大學捐贈個人所藏圖書、手稿、字畫等物品的協(xié)議書》。

  該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季羨林自愿將屬于個人所藏的書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畫以及其他物品捐贈給北京大學,北京大學接受了上述捐贈。

  因此,可以說季羨林先生已經在生前將其財物全部捐給了北大,由此來看,季羨林先生去世時已無遺產可言。由于雙方約定在2002年3月1日交接物品清單,且季羨林家中所存物品屬于暫存性質,可以說季羨林辭世之前,其住所中的書籍等物品均屬北京大學代持的國有資產。

  辯護觀點

  2

  贈與物交付以后不可反悔

  根據(jù)我國法律關于贈與的規(guī)定,在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中止執(zhí)行贈與合同,贈與物交付以后不可反悔。而受贈人只要表示了接受贈與,就應該按照贈與協(xié)議約定的條件履行協(xié)議,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季羨林先生在贈與協(xié)議中所列物品贈與交付那一刻起,所有物品就屬于北大圖書館的收藏品。季羨林之子季承先生曾向北京大學出示過其父于2008年12月所寫的簽有本人名字的字條,委托季承全權處理自己的事情。

  北京大學據(jù)此在2009年6月19日將朗潤園十三公寓物品清點后交給了季承管理。裴愚律師認為,這張字條即便是真實的,也不能抗衡季羨林先生與北京大學所簽的贈與協(xié)議。

  辯護觀點

  3

  北大將物品轉贈違背季老遺愿

  季羨林在2008年12月寫給其兒子季承先生的字條中說“委托我的兒子季承全權處理有關我的一切事物”,據(jù)此,北京大學認為,這是季羨林的遺囑,季羨林留在家中的圖書等物品均應交由季承處理。這種看法有兩點錯誤。

  一是錯將委托當成遺囑。在2008年12月所寫的字條中沒有涉及財產繼承問題,因此不能將它看成遺囑。

  二是北京大學與季羨林簽訂贈與協(xié)議在先,且已經履行完畢,將圖書等物品交季承持有違反了與季羨林先生所簽贈與協(xié)議所作出的承諾。

  季羨林先生在贈與協(xié)議第9條約定“受贈人(北大)不得以任何名義轉贈他人”。在季羨林先生去世之后,北京大學違反承諾,將大量圖書交給季承管理,顯然違反了對季羨林先生所作的承諾,屬于違約。

  迄今為止,還沒有一份可以否定上述贈與協(xié)議的文件出現(xiàn),即便季承手里的字條能夠被鑒定真?zhèn)?,并且被最終認定確實為季羨林本人所寫,也不具有這樣的法律效力。

  辯護觀點

  4

  王如實際上是轉移財產

  王如長期擔任季羨林基金會秘書長李玉潔的助理,由于李玉潔年邁多病,季羨林基金會的工作實際上由王如操持。王如不承認有將這些物品占為己有的企圖,其轉移季老的財產的主觀原因有這樣幾條:

  1.王如在季羨林身邊工作多年,深受季羨林信任,季羨林先生還準備聘王如為下一屆季羨林基金會秘書長,因此,王如就誤以為自己是季羨林財產的責無旁貸的維護者、季羨林遺愿的維護者,甚至季羨林的殉道者。

  2.王如深知季羨林生前一再明確表示自己不給子女留一紙一文,自己的遺產不準子女染指,因此對北大違背承諾,放棄維護季羨林遺愿的行為氣憤不已,因而才做出轉移財產的舉動。

  3.王如認為其所轉運的這些書是國有資產,既然北京大學不出面保護,自己就責無旁貸地不得不出面保護。

  4.王如轉移這些書,既不是出于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也不是秘密竊取。

  在搬運過程中,王如請既認識她又認識季羨林的人來幫忙運輸、保存,而且這些人都知道這些書是季羨林先生的。王如還將轉移圖書及其他物品的事情打電話報告給李玉潔,并向北大校領導請示該怎么處理這些物品。

  裴愚律師表示,王如的這一系列做法說明她的轉移行為是公開的、光明正大的,與刑法規(guī)定的盜竊罪相去甚遠。

  ●公訴意見

  詢問筆錄證明王如犯有盜竊罪

  公訴方為了證明王如犯有盜竊罪,出示了證人的詢問筆錄,這幾份筆錄的作用如下:

  證明王如授意方咸如買編織袋,并讓數(shù)名北大員工將季羨林的圖書從北大校內季羨林的一個住所朗潤園十三公寓搬到北大校內季羨林的另一個住所。

  證明王如讓兩位汽車司機將季羨林的圖書運到校外。

  證明王如對外進行聯(lián)系,想將這些圖書存放在校外幾個去處。

  證明王如找北大保安幫助方咸如砸玻璃,以進入季羨林存書的住所。

  證明是王如決定夜間搬運,從2009年12月15日20時運到次日6時。

  證明王如向李玉潔打電話報告轉移圖書等物品的事宜是在事后,不是在事前。

  公訴方認為,這些證言證明王如是盜竊犯意的制造者,盜竊行為的組織者、實施者。因此,王如犯有盜竊罪。

  ●庭審語錄

  “起訴書與事實嚴重不符,我沒有看下去!”

  法庭上,王如聲音洪亮地介紹自己的履歷:2003年以西安大學副教授的身份作為訪問學者被推薦到北大讀博士;2006年接受干媽李玉潔委托,代為處理季羨林基金會的事宜,并且是季老的“御用記者”和信賴的晚輩。在季老在世時,她已經成為季羨林基金會的代理秘書長。“起訴書與事實嚴重不符,我沒有看下去!”她說。

  “這是另辟蹊徑!”

  “為什么采取破窗的方式入室呢?”開庭時,公訴人曾詢問。

  “這是另辟蹊徑!”王如對答如流。她說,季老的很多行為都異于常人,季老在世時,就有許多旁人不能理解的舉動,破窗入室在她看來并不值得大驚小怪。

  案件簡述

  季羨林舊居被盜案于5月11日在一中院開庭審理,季老生前秘書李玉潔的干女兒王如和前管家方咸如是本案的被告人。

  檢方指控稱,方咸如在王如的唆使之下,于2009年12月15日20時許,采用破窗入室的方式進入北京大學朗潤園公寓季羨林舊居內,秘密竊取各種書籍、塑像等大量物品,經鑒定價值共計333萬余元。

  此后,王如在得知被害人報案后,又伙同方咸如將所盜財物轉移至他處藏匿。王如、方咸如作案后被查獲歸案,被盜物品已追回并發(fā)還。

  檢方認為,二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2009年7月11日8時50分,國學大師季羨林在北京301醫(yī)院病逝,享年98歲。

  據(jù)媒體報道,在其生前,關于其收藏字畫書籍的風波就糾紛不斷。其中,2008年10月,收藏愛好者、季羨林的友人張衡表示,曾在拍賣會上看到季羨林私人收藏的16幅書畫作品,并指季羨林的秘書楊銳將書畫盜竊。隨后北大發(fā)表聲明否認此事。

  季羨林在2001年與北大簽訂捐贈協(xié)議書,但事后其家人又表示,季羨林已向北大明確表示要求退還已捐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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