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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真正鼓勵藝術創(chuàng)作?

中藝網 發(fā)布時間: 2011-04-13
作者/約翰•凱

譯者/王柯倫

知識產權法必須要做到一個艱難的平衡。公共利益要求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取和使用創(chuàng)意作品,公共利益也要求能保證藝術家和出版商有動力產出新作品。

在評判這些政策的效果時,很少能有定論,但可以肯定的是:約翰•列儂(John Lennon)絕對不會再唱新歌了,詹姆斯•喬伊斯(James Joyce)絕對不會再出版新小說了(謝天謝地),畢加索(Picasso)也一定不會再拿起畫筆了?,F(xiàn)在,財務激勵再多也不可能影響他們作品的數(shù)量和質量了。

然而,美國國會和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卻多次為死人、或年事已高、創(chuàng)造力早已消失的人提高權利。1998年通過的《桑尼•博諾版權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Act)延長了書面材料在美國的版權保護期,這一舉動很快就得到歐洲的效仿。多虧博諾先生的推動和我醫(yī)生的努力,我寫的關于蘇格蘭文學精華的獲獎作文的版權,可能會一直延續(xù)到22世紀才到期。后來,延長版權保護期的壓力一直集中在錄音材料領域。雖然這一提案屢次被拒絕,但利益集團的施壓卻一直未中斷。

游說團體當然不是真的在代表已經歸天的眾多詩人的利益。這類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那些依然活蹦亂跳的企業(yè),盡管其中的一些正在倒閉邊緣掙扎:比如握有上世紀60年代多數(shù)英國流行音樂唱片版權的百代/花旗(EMI/Citigroup),以及擁有華特•迪士尼(Walt Disney)動畫人物專有權的迪士尼公司(Disney Corporation)——該公司的這一專有權即將到期之時,桑尼•博諾剛好伸來援手。不過,各方目前關注的焦點是藝術品。

追續(xù)權(droit de suite)是指藝術家將自己的作品售出后,有權從隨后的轉售中分享收益。這個想法如果照搬到汽車、衣服乃至書籍上,恐怕都會有些匪夷所思。梵高(Van Gogh)在他短暫的一生中獲得的金錢回報或公眾認可少之又少,這的確不公平,但我們今天是沒有辦法補償他的。

不過,這種轉售權利還是在法國和德國相繼得到采納,歐盟后來也在勸說之下接受了這個想法。占上風的論點認為,由于法國愚蠢地單方面實施了這種政策,因此,除非所有其它國家也都采取這種措施,否則法國拍賣行將處于競爭劣勢。事實的確如此:巴黎是畫家和藝術博物館的一個世界中心,但不是藝術品銷售的世界中心。作為歐洲領先幅度較大的最大藝術品市場,英國爭取到了對過世藝術家的作品暫緩10年執(zhí)行追續(xù)權的寬限。不過這10年時間很快就要用盡了。

法國會因為單方面行動而受損的論點,自然也適用于整個歐盟。最初的指令要求歐盟委員會與全球各國談判、以達成類似的協(xié)議,并在實施10年內報告政策的效果。目前尚無任何報告發(fā)布,也沒達成任何此類協(xié)議——或者說似乎不可能達成此類協(xié)議,因為美國、瑞士或中國對追續(xù)權都沒有表現(xiàn)出半點興趣。

如果我們想支持新的創(chuàng)作努力,那么不難想出更有效的舉措。促使我在1959年寫出那篇關于蘇格蘭文學的作文的,是虛榮心、獎項的刺激還有斯蒂爾(Steel)先生的鼓勵,不是我遙不可及的繼承人得到回報的前景。促使我寫出這篇文章的,也是類似的一系列因素。公共對藝術家的支持,重點應放在對他們表示認可、保障他們獲得即刻的經濟回報、以及為他們創(chuàng)造有幫助的政治和文化環(huán)境上。

一邊是刺激新創(chuàng)造性作品的公共利益,另一邊是從很久以前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壓榨出更多利潤的私人利益,現(xiàn)在是時候將二者明確區(qū)分開來了。給迪士尼、百代、花旗集團乃至畢加索的后人送去意外之財,并不是在鼓勵原創(chuàng)。藝術、音樂和文學的新思想只能來自活人,不會來自死人——認識到這一點既不需要懂文化,也不需要懂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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